征集2016年度內地與澳門聯合資助研發項目建議的通知
日期:2015年12月07日
|
科技部關于
|
國科發外〔2015〕4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科技主管單位,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與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關于開展聯合資助研發項目的協議》,現征集2016年度內地與澳門聯合資助研發項目建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簡介及目標
為促進和支持內地與澳門科技創新及產業化合作,2012年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提出了兩地聯合資助的構想,2013年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了聯合資助的實施方案,2015年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與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關于開展聯合資助研發項目的協議》,并就聯合資助領域、資助經費、申請資格、申請及評審程序及其他與項目有關的事宜達成共識。
內地與澳門聯合資助研發項目旨在支持雙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基于已有合作基礎,就共同感興趣并能使雙方受益的科學、技術和工程等問題開展聯合研發。項目建議提交單位應本著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識產權的原則開展實質性合作。項目需具備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雙方資助機構將對具有技術轉移潛力或產業化前景的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二、2016年擬支持的重點領域與重點方向
根據兩地科技合作委員會達成的共識,2016年度項目建議征集將針對兩地科技的優勢和特點,結合澳門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材料科學等涉及兩地民生發展的合作領域,產業部門參與的項目優先。
三、項目建議的撰寫與提交
(一)編寫要求。
1.
對項目建議提交單位的要求。
內地方項目建議提交單位應為在中國內地境內注冊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具有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以企業為主體申報(或參加)的項目,要求企業必須有相關配套資金投入。
2.
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參加人員要求。
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參加人員應遵守《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人員管理的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2002〕123號)的相關規定。作為項目負責人,同期主持的國家基本科技計劃、港澳臺科技合作專項的項目數原則上不得超過1項;作為主要參與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基本科技計劃、港澳臺科技合作專項的項目數(含負責主持的項目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項。
3.
其他要求。
(1)內地與澳門相關主管部門各自發布征集通知,雙方合作單位應分別向各自征集部門提交項目建議,單方提交的項目建議無效。
(2)雙方建議書的項目名稱、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執行年限等信息必須一致。
(3)內地項目建議單位應就該項目已經與澳門合作伙伴有了一定的合作基礎。雙方合作團隊均需具備一定的技術優勢,并且明確雙方的分工。
(4)合作雙方已經簽署合作協議或意向書,其中必須包括知識產權專門條款。
(5)優先支持有港、澳、臺地區的科研機構共同參與的研發項目。同等條件下,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提交的項目建議優先。
(二)項目經費及期限。
1.
單項項目經費上限及其他條件。
內地對于每個獲資助的合作項目的資助上限為100萬元人民幣(約合130萬澳門元),分期撥付。
2.
項目執行期。
項目執行期一般為2-3年。
(三)項目建議提交方法。
1.
項目建議需通過上一級組織推薦部門提交。組織推薦部門指項目建議提交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科技廳(委、局),或申請單位所隸屬的國務院部門科技主管單位等。
2.
請按照本通知附件2格式及要求填寫,請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寫。
3.請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項目申報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統一填報。網絡填報的受理時間為自本通知發布起至2015年12月30日。(技術咨詢電話:010-88659000)
網上填報提交后,請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以寄出時間為準)將加蓋組織推薦部門公章的推薦函(紙質,一式4份)、項目建議書(通過系統直接生成打印,紙質,一式4份)寄送至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請不要現場報送。
四、聯系方式
政策咨詢:科技部國際合作司綜合與計劃處(港澳臺處)
樂佳
電話:010-5888131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申報受理工作聯系人: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臺港澳處
汪麗麗 許洪彬
電話:010-68598407
6859840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54號
郵編:100045
附件:1. 項目建議基本信息表
2. 內地與澳門聯合資助項目建議書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