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科高發〔2015〕223號
各省轄市科技局(科委),國家級高新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實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蘇辦發〔2015〕34號)精神,鼓勵各地加快集聚創新創業資源,推動創業孵化集聚化、特色化發展,提升創新創業服務能力,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根據《江蘇省推進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方案》(蘇科高發〔2015〕180號)要求,現就開展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條件
眾創集聚區主要圍繞創業企業培育,降低創業風險、門檻和成本,形成創業資源集中、創業機構集聚、創業服務完善的良好創業環境,以要素集聚促進財富集聚,為體系化、特色化發展提供重要支撐。眾創集聚區主要分為以眾創空間為特色的集聚區和以創業企業為特色的集聚區兩種。
申請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形成明確的集聚形態,以服務科技創業為目標,制定可行的建設試點方案,發展方向明確;
2、具有清晰的四至邊界,土地使用應符合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3、設有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4、所在地政府重視眾創集聚區建設,已出臺支持眾創集聚區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
5、以眾創空間為特色的集聚區,需依托科教資源富集區建設;區內已建有一定數量的眾創空間等創業載體,集聚了一批科技創業型項目或企業,以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尤其是天使投資、財務服務、法律咨詢、知識產權服務、技術交易等創新創業服務機構;
6、以創業企業為特色的集聚區,需圍繞當地優勢特色產業,運用“互聯網+創業”等新模式建設;區內集聚了一批特色創業企業或人才,以及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融資擔保、知識產權服務、培訓輔導、商務物流等服務機構,建有一站式服務平臺。
二、組織申報
1、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的組織推薦工作由省轄市科技局(科委)、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各省轄市科技局(科委)和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大工作力度,鼓勵和支持所轄地區申報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
2、不在國家高新區內的眾創集聚區,其運營管理機構須向所在縣(市、區)科技局提出建設試點申請,經縣(市、區)科技局審核后,上報省轄市科技局(科委),省轄市科技局(科委)統一匯總后上報省科技廳;國家高新區內的眾創集聚區,其運營管理機構須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建設試點申請,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后,上報省科技廳。
3、申報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須提供以下材料: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申請表(見附件1)、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方案(包括建設基礎、建設思路和發展目標、組織管理和運營機制、保障措施等),眾創集聚區內眾創空間、創業企業、創業項目的清單及簡要情況,服務機構及公共服務平臺清單及簡要情況,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三、相關要求
省轄市科技局(科委)、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的推薦文件,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申報匯總表》(見附件2),連同匯總的擬申報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申報材料(加蓋管理單位公章),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二份,于2015年10月20日前報送至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
聯 系 人:省孵化器協會 唐余康
省科技廳高新處 康亞飛 王洪榮
聯系電話:025-83232116、83612122
電子郵箱:jstbia@163.com
地 址:南京市廣州路37號 科技大廈408室
附件:1、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申請表
2、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申報匯總表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2015年10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發
附件1:
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申請表
眾創集聚區試點名稱(蓋章) |
|
所在縣(市、區)或省級以上高新區 |
| |||
管理機構名稱 |
|
專職管理人員數 |
| |||
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地址 |
|
Email |
| |||
四至邊界 |
| |||||
眾創集聚區類型 |
□以眾創空間為特色的集聚區
□以創業企業為特色的集聚區 |
可自主支配場地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
| |||
以眾創空間為特色的集聚區 |
眾創空間等創業載體數 |
|
創業服務機構數 |
| ||
入駐創業企業數 |
|
入駐創業項目數 |
|
大學生創辦企業數 |
| |
以創業企業或創業人員為特色的集聚區 |
入駐創業企業數 |
|
入駐創業人才數 |
|
大學生創辦企業數 |
|
是否建有一站式公共服務平臺 |
是/否 |
創業服務機構數 |
| |||
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意見
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
省轄市科技局(科委)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意見:
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眾創集聚區建設試點申報匯總表
省轄市科技局(科委)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蓋章):
序號 |
名稱 |
管理單位 |
所在縣(市、區)或省級以上高新區 |
1 |
|
|
|
2 |
|
|
|
3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