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專項資金
(一)科技支撐計劃
支撐計劃是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重點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的國家科技計劃。該計劃主要落實《綱要》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的任務,以重大公益技術及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為重點,結合重大工程建設和重大裝備開發,加強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重點解決涉及全局性、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技術問題,著力攻克一批關鍵技術,突破瓶頸制約,提升產業競爭力,為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支撐。
支撐計劃項目根據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為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按項目、課題兩個層次組織實施。
重大項目主要支持解決重大經濟社會問題、形成重大戰略產品、支撐國家重大工程建設或重大裝備開發,以及重大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等符合國家戰略需求的,對經濟社會發展帶動作用大、影響度高,需要在國家層面協調推動的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項目。
重點項目主要支持著眼于公益技術和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突破,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瓶頸制約問題,具有較強應用前景的項目;支持服務于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提升區域創新能力,支撐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區域性重大工程建設的項目。
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和課題的條件:
(1)屬行業龍頭企業、企業集團或企業聯盟、轉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
(2)企業技術需求與項目和課題的目標一致;
(3)企業在相關任務領域具有領先的創新能力和技術基礎;
(4)企業承擔的任務,在完成時有能力在本企業進行應用和轉化;
(5)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常設企業技術開發機構或穩定的科研隊伍和人才,能夠為項目或課題實施提供任務書確定的資金及其他條件;
(6)通過項目或課題的實施,能夠與其他企業和大學、科研機構建立緊密的技術創新聯盟與知識產權聯盟,能將項目或課題成果進行技術轉讓或服務,促進全行業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提高。
——2006年7月國家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6〕331號)第2、16、22條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創新基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創新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其創新能力。
創新基金面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其支持的項目及承擔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2)企業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項目的規模化生產,其企業人數和技術人員所占比例條件可適當放寬;
(3)企業應當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3%,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對于已有主導產品并將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規模化生產的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給予支持。
——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技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第1、2、5、8條
(三)火炬計劃
火炬計劃項目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兩種,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立項和管理。各地的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評審權屬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認定立項權屬科技部。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管理堅持突出重點、強化創新、分類指導、加強服務的原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堅持因地制宜,保證項目質量,發揮示范引導作用。鼓勵并優先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劃產業基地、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和實施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業結合,共同承擔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
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分為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國家、地方和行業的科技攻關計劃、高技術研究計劃("863"計劃)成果以及其它科研成果為依托,以發展高新技術產品、形成產業為目標,擇優評選并組織實施的高科技產業化項目。
從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中擇優認定重點項目。重點項目應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在國內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項目產品市場前景好,產業規模大;有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較大的市場覆蓋面,是國家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重點項目應在同行業中有示范帶動作用,在地方經濟中起支柱作用。
申報渠道與要求:
1.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申報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務院部委(局、總公司)的直屬單位可通過部委(局、總公司)科技司(或相關部門,下同)申報,但項目承擔單位應先將申報書抄報所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蓋章備案。部委(局、總公司)科技司只能申報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
2.申報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的申報材料:
①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申報書(附件1);
②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③計算機軟盤。
申報重點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須提交的申報材料:
①重點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申報書(附件2);
②重點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立項申請報告;
③計算機軟盤。
報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部委(局、總公司)科技司進行評審。
——2001年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第2—5條
(四)星火計劃
申報國家級星火計劃項目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和技術政策,適應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
(2)技術先進適用、成熟可靠,有利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和發展前景;
(3)有利于推動農村科技進步和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有利于增加農村就業機會,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和農民收入;
(4)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企業為主體。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聯合申報;
(5)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良好的金融、商業和社會道德信譽,經營機制良好,沒有知識產權糾紛。申請銀行貸款的項目,必須符合銀行信貸要求。
申請重點項目的單位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應用能力、可靠的技術依托以及完成項目所需的其他相關條件。
——2002年1月國家科技部《國家星火計劃管理辦法》(國科發農社字〔2002〕1號)第19條
(五)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凡符合國家組建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原則,擬申請承擔組建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承擔并出色完成了國家各項重點科技任務,在國內同行業中是公認的學術和技術權威,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和技術基礎,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一般還應是本行業技術監督管理的歸口單位,兼有產品檢測、標準制訂、成果推廣、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服務等職能;
(2)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有能夠承擔工程試驗的熟練技術工人;
(3)基本具備了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經組建充實完善后,應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
(4)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在組建過程中有一定資金的匹配;
(5)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擁有改革意識強、敢于創新、高效精干、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6)密切聯系一批企業,并與之有良好的伙伴關系,有向這些企業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1993年2月國家科技部《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1993〕60號)第7條
(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從所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回收的資金和社會捐贈的資金。
引導基金的支持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2)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注冊后5年內總出資額達到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3)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累計5000萬元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5)有至少3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6)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7)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8)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上條第1、4、5、6、7項條件;
(2)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管理的創業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需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上條第5、6、7項條件;
(2)具有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
(3)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4)正在輔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于50家(以簽訂《服務協議》為準);
(5)能夠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
(6)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或委托管理的投資累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享受引導基金支持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在10%以上;
(3)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5%以上。
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2007年7月國家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128號)第3、7、8、9、11、26條
二、省級專項資金
(一)自然科學基金
基金的使用體現政府目標導向,遵循需求拉動與學科推動、銜接國家目標、實行人才優先的原則,面向江蘇省高新技術產業、區域特色產業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應用需求,加強以應用基礎研究為主的原始創新和前沿性科學問題研究,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基礎性科技問題研究,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為增強江蘇省自主創新能力提供技術和人才儲備,為高新技術產業的跨越發展提供創新源。
基金項目申請必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項目的研究內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圍;
(2)第一申請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且為單位在職人員并一般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必須有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
(3)第一申請人每年只能申請一個項目,且無在研基金項目(指南特別說明的項目除外)。
項目申請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獨立法人單位;優先鼓勵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以學科團隊的方式申請;支持已建立國家級或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動站的高新技術企業申請。
——2008年10月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科技廳《江蘇省省級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蘇財教〔2008〕193號附件一)第2、3、6、7條
(二)重大科技支撐與自主創新專項引導資金
自主創新資金主要支持在生物技術與新醫藥、新能源與環保、信息技術、新材料、現代裝備制造、資源與環境、現代農業、社會發展等重點領域開展的前沿技術、關鍵共性技術和公益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示范,集中資源聯合攻關,力爭在若干重點領域取得突破,獲得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技術和戰略產品,實現技術跨越,增強核心競爭力,為江蘇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傳統產業提升、循環經濟發展、和諧社會建設提供科技支撐。
自主創新資金支持項目主要分高科技攀登、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產學研聯合創新、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國際科技合作、重要技術標準研制以及社會發展應用研究與科技示范工程等方面。
自主創新資金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由項目第一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縣科技局申報,由各市、縣科技局會同財政局審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廳推薦。國家高新區和省有關部門可組織直接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自主創新資金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和省產業和技術政策,技術的前瞻性、創新性、關鍵性特征較強,能夠獲得發明專利、技術標準等形式的知識產權;
(2)可形成附加值高、產業帶動強或對江蘇省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支撐和引領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標產品,項目完成后能夠直接投入應用或具有較強應用前景;
(3)市、縣財政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對經濟薄弱地區符合條件項目可適當降低財政配套資金要求。
自主創新資金項目實施以江蘇省境內的企事業單位為第一承擔單位。實施項目的第一承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包括較好的研究開發條件和資金投入能力;
(2)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團隊或較強技術依托單位;
(3)單位經營和科研活動中的資信良好。
自主創新資金鼓勵面向省內外的產學研聯合,鼓勵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鼓勵科技型企業創新創業,鼓勵國內外高層次科技人員面向江蘇產業技術和社會發展需求開展創新研究。
——2008年10月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科技廳《江蘇省省級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重大科技支撐與自主創新)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蘇財教〔2008〕193號附件二)第4、5、7、8、9條
(三)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
成果轉化資金每年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省科技廳、財政廳共同管理。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經中試并進入產業化開發或直接進入產業化開發、能較快形成較大產業規模、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加強對重點產業發展的戰略研究和布局引導,主要支持高新技術產業中具有戰略性、前瞻性、產業關聯度大、帶動作用強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和優勢產業向高端攀升。加強對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成果的支持,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
成果轉化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成熟度高、處于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
(2)產品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產業帶動性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能力的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品群;
(3)市、縣財政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經濟薄弱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適當降低財政配套資金要求)。
優先支持獲國家資助和風險資本投資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優先支持符合江蘇省產業技術創新布局、市縣政府重點推動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優先支持國家和省高新技術企業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的實施以企業為主體。實施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江蘇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重視科技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和規范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3)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根據項目和企業的不同特點確定成果轉化資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
撥款資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中試或產業化過程中研究開發工作,用于所需儀器設備購置、能源材料消耗、測試化驗加工等。
有償資助。主要支持能較快產生經濟效益、在合同確定的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后一定期限內能償還資助資金的產業化開發項目。回收資金繼續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在項目實施期內,如企業上市或被收購,經雙方協商,可將有償使用轉為股權投資。
貸款貼息。主要支持為形成較大產業化規模效益而向銀行大額借貸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根據項目技術水平、貸款規模等確定相應貼息額度。
股權投資。主要支持能較快產生經濟效益的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所占股權一般不超過該項目股權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單項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建議書;
(2)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與技術依托方的合作協議;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2年度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個月的各類會計報表(復印件);
(5)項目技術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權益證明等)。
——2008年10月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科技廳《江蘇省省級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蘇財教〔2008〕193號附件三)第2、3、9、10、11、12、16條
(四)產學研聯合創新資金
產學研資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區、大學科技園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布局的產學研重大創新載體建設;企業聯合省內外高校院所,以獲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性科技成果為目標,在引領未來產業發展的戰略性領域開展的產學研前瞻性聯合研究項目;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建設等。
產學研資金支持的具體范圍:
(1)支持國家高新區聯合省內外高校院所共同出資建設,為產業集聚發展提供支撐的重大創新載體。
(2)支持企業或風險投資公司聯合國家級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創新基地共同出資建設,按現代企業制度運行的重大創新載體。
(3)支持產學研合作各方在大學科技園共同出資建設的重大創新載體。
(4)支持企業出資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發的原創性科技項目。
(5)支持以國家973計劃、863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為基礎,瞄準產業發展制高點,通過產學研合作、多學科交叉融合開展的重大目標產品與集成創新項目。
(6)支持高校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等產學研服務機構,促進高校與省內企業之間知識流動與技術轉移,推動高校與企業面向產業需求聯合開展應用技術開發和專利技術轉化。
產學研資金主要采取撥款、補貼和貼息三種資助方式。
(1)撥款。主要用于對產學研重大創新載體建設、產學研前瞻性聯合研究項目實施過程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儀器設備購置、材料消耗等費用的補助。其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研發或建設總投入的30%。
(2)補貼。主要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建設。補貼額度依據省教育主管部門對高校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實績的考核結果核定。同時,對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產學研重大創新載體建設或產學研前瞻性聯合研究項目的,按投資額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分擔投資風險。
(3)貼息。主要用于補助產學研重大創新載體建設或產學研前瞻性聯合研究項目實施過程中,利用銀行貸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
上述資助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混合使用。
符合產學研資金支持范圍和項目組織要求的產學研重大創新載體建設、產學研前瞻性聯合研究項目,由省內企業、高新區、大學科技園、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聯合申報,或由產學研合作戰略聯盟組織申報,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牽頭組織單位必須是江蘇境內的高新區、大學科技園、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產學研戰略聯盟,省外高校和科研單位可參與申報;
(2)產學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并共同出資與省支持資金相配套;
(3)產學研合作各方簽訂合作協議,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合理界定知識產權共享方案及各自責任與義務,確保技術成果在江蘇企業應用轉化;
(4)項目申報單位具有相應領域創新領軍人才和團隊優勢,能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的資金與條件保障。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心由江蘇境內的高校申報,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建立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具有專門從事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成果轉化與應用推廣的專業人才隊伍;
(2)成果轉化與應用推廣的服務量與上年相比有較大幅度增長,并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出具年度考核評價意見。
——2008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科技廳《江蘇省產學研聯合創新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34號)第6、7、8、10、11條
(五)科技服務平臺專項引導資金
科技平臺專項資金以提高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為目標,主要支持重大研發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平臺建設過程中的科研儀器、設備購買,以及科技平臺的運行補貼等。
平臺建設支持類別:
(1)重大研發機構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發設施、研發水平國內一流的標準,支持行業骨干企業建設引領產業發展、產學研緊密結合、體制機制創新的重大研發平臺;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設基礎性、公益性重大研發平臺。
(2)科技公共服務平臺
以科技資源集成開放和共建共享為目標,通過整合、集成、優化科技資源,提升公共技術服務能力,建設具有基礎性、開放性、專業化特點的面向產業的共性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和面向社會事業的資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務平臺,為江蘇省科技創新提供基礎性支撐。
(3)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
針對高技術產業和可持續發展領域的重大科技問題,以應用基礎、高技術研究為重點,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聚集和培養重點領域技術帶頭人和創新團隊。
(4)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依托研發實力較強的骨干企業,通過產學研合作,加強工程化研發平臺建設,開展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平臺運行補貼:
以引導和促進我省科技公共服務平臺、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礎設施形成“開放、流動、協作、競爭”的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其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支撐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申請科技平臺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重大研發機構
圍繞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創新需求,承擔主體為代表國家或江蘇水平的行業龍頭骨干企業或重點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創新創業載體。
(2)科技公共服務平臺
應具有一定規模的技術裝備、科技資源和場地設施;擁有一支為科技創新和科技產業化提供共性技術服務、資源共享服務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具有較好的前期工作基礎和對外服務業績,具備承擔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務的能力;具備靈活的開展基礎性、公益性、開放性服務的管理體制和機制。
(3)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
應屬于相對獨立的研究開發實體,具有一定規模的技術裝備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擁有高水平的技(學)術帶頭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結構合理的人才團隊;研究領域符合科技發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顯優勢,前期工作基礎較好,以往科研成績突出,擁有國內領先的科研成果,具備承擔國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務的能力。
(4)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應具有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工藝設備等基礎設施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具備承擔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試驗任務的能力;擁有一支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結構合理的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
——2008年10月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科技廳《江蘇省省級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科技服務平臺)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蘇財教〔2008〕193號附件四)第5、7條
企業院士工作站
企業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業創新需求為導向,以企業研發機構為依托,以產學研合作項目為紐帶,引導省內外院士及其創新團隊向企業集聚、為企業服務,攻克產業核心關鍵技術,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培養企業創新人才隊伍,為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供有力支撐。
企業院士工作站工作內容主要有:
(1)開展產業及企業發展戰略咨詢和技術指導;
(2)圍繞企業發展急需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組織院士及其創新團隊與企業研發人員開展聯合攻關;
(3)引進院士及其創新團隊的技術成果,在企業共同開展轉化和產業化,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4)與院士及其創新團隊共建研究生培養基地,聯合培養企業創新人才。
省科技廳對批準設立的企業院士工作站給予適當經費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條件改善、項目研究和人才培養等,并按《江蘇省省級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管理;省科技廳各類科技計劃積極支持院士工作站開展的科研和成果轉化等項目。
——2008年12月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科技廳江蘇省企業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130號)第2、3、9條
(六)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
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在國家和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內注冊并經營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年銷售收入原則上在3000萬元以內,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并具備應有的項目組織實施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健全的財務制度,資產負債率合理;
(5)無不良誠信記錄。
申請省創新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屬于我省優先發展的重點技術領域;
(2)技術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3)重點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且項目知識產權明晰、無糾紛;
(4)項目產品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項目處于研究開發、中試階段或項目產品有小批量試銷;
(6)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生物、醫藥類項目可放寬至3年)。
省創新資金項目資助經費一般不超過30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50萬元。
申請省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地方必須先期立項支持,單項資助經費不低于申請省撥資金的1/3。優先支持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資助并推薦申報的項目,以及創業投資機構支持的項目。
——2007年3月江蘇省科技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科計〔2007〕79號、蘇財企〔2007〕26號)第9—12條
(七)創投引導資金
引導資金專項用于引導和支持我省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
引導資金的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和其他資金。
引導資金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
引導資金的引導方式主要是風險補助。
引導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江蘇省境內注冊登記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江蘇境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2)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首期出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并承諾注冊后三年內出資額達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3)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技創業載體的創業投資占對外投資總額的30%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5)優先支持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2個成功案例以上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10%以上:
(6)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7)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1)、第(4)、第(5)、第(6)、第(7)項條件;
(2)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管理的創業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創業服務機構,是指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等中小企業創業服務機構。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1)、(5)、第(6)、第(7)項條件;
(2)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4)正在輔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于50家(以簽訂《服務協議》為準);
(5)能夠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
(6)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或受委托管理的投資累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本辦法所稱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導基金支持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收入的5%以上。
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不得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政策限制類行業。
——2007年11月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企〔2007〕132號)第2—10條
(八)節能減排專項資金
省級節能減排(節能與循環經濟)專項引導資金支持方向:
(1)節能項目
專項資金圍繞重點領域節能,以冶金、化工、建材、電力、紡織等高耗能行業和重點耗能企業為重點,推廣節能技術、產品,實施節能改造工程。包括工業節能、綠色照明、交通節能、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等。
(2)循環經濟項目
包括節水示范、資源綜合開發、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示范、重大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等。
——2008年11月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經貿委《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節能與循環經濟)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企〔2008〕179號、蘇經貿環資〔2008〕861號)第3、4條
(九)專利資助專項資金
省級專利資助資金按以下標準給予資助:
(1)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由省級專利資助資金資助50%,其余由申請人所在地市、縣財政承擔;
(2)申請國外專利的,每件專利申請按其實際費用發生額,由省級專利資助資金資助50%,其余由市、縣財政承擔;每件國外專利申請除特別重大的發明專利外,省級專利資助資金資助的最高額不超過15萬,其余由市、縣財政承擔。
——2006年《江蘇省省級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蘇財教〔2006〕195號)第7條
(十)專利實施資金
實施資金的使用范圍:
(1)專利技術實施轉化的開發費用補貼;
(2)利用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專利實施項目的貸款利息補貼;
(3)其它經批準用于專利實施的費用補貼。
資助的標準:
實施資金項目的資助額度視情況而定,原則上不低于20萬元,特別優秀的項目可相應增加資助額度。
實施資金主要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中小企業或內資控股中小企業實施專利轉化。實施項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專利管理的職能部門和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有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有熟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專利信息運用的專業人才隊伍;
(2)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或與高校、科研機構有穩定的合作關系;
(3)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有健全規范的財務制度。
實施資金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于我省重點發展技術領域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項目;
(2)發明創造水平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實施后對所形成的產品或產業具有支撐作用且市場前景好的專利項目;
(3)無專利權屬爭議或其他糾紛。對省、市、縣財政、科技部門已支持過的轉化項目,省不再立項支持。
——2007年11月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專利實施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教〔2007〕175號)第5—8條
(十一)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項目專項資金
項目申報條件
戰略推進計劃面向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內資企業或內資控股企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強,具有較多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具有較好的知識產權管理基礎;
(2)企業領導層具有較強的運用知識產權戰略謀求企業經營發展的主動意識;
(3)企業能夠為戰略推進計劃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經費和物質保障;
(4)企業能夠通過戰略推進計劃項目的實施對全省企業起到示范帶動作用。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1)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
(2)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運用中戰略定位、戰略目標、戰略任務和戰略措施等方面的專家診斷與咨詢服務。
專項資金的資助標準
專項資金資助額度根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基礎、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自籌經費情況確定。
——2007年11月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教〔2007〕185號)第6—8條
(十二)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專項引導資金
省級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支持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識產權、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節能減排效果顯著、項目實施后能迅速提高核心競爭力的產業、企業和項目等方面。
支持重點為符合我省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對結構調整有重大影響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主要是:
(1)重大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
(2)重大產業項目;
(3)重點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4)引進消化和吸收再創新重大項目;
(5)對全省產業升級有較大影響的兼并重組項目;
(6)采用首臺(套)關鍵技術裝備的項目。
對列入省重點的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支持方式主要以企業為依托、以項目為載體、以貼息為手段,對符合第五條的企業項目貸款給予貼息,或對企業以自有資金進行項目建設購置的技術與設備及兼并重組支付的費用,視同銀行貸款予以補貼。
單個項目的支持標準按照不高于企業應付銀行的貸款利息給予補貼,貼息或補助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不重復享受財政同類扶持政策。
申報的企業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江蘇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
(2)企業主營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
(3)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增長原則上應高于省內同行業水平,年度上繳稅收蘇南2000萬元、蘇中1200萬元、蘇北800萬元以上,比上年度增長12%以上;對技術水平高、產業帶動效果好的新設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4)項目必須經相關部門核準或備案,項目環保、土地等相關手續完備。
項目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及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的總體要求:
(1)體現主導產業高端化、新興產業規模化、傳統產業品牌化的發展要求;
(2)體現“做優、做強、做大”要求,對產業和地區經濟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
(3)在建或具備開工條件,且近期能形成較大實物工作量。
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申請貸款貼息和購置技術設備及兼并重組費用補貼。
——2009年6月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省級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87號)第2、5、6、7、8、9、11條
三、自主創新產品
(一)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
申請認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
(2)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權益狀況明確。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是指,申請單位經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依法通過受讓取得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在我國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3)產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注冊商標的所有權;
(4)產品創新程度高。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
(5)產品技術先進,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際領先水平;
(6)產品質量可靠,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的檢測。屬于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如: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產品),必須具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7)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
——2006年12月國家科技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6〕539號)第4條
(二)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
申請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產品的生產企業為依法在江蘇省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2)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3)產品的技術水平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并達到國際先進,屬于下列情況之一:
①在國際上屬于自主研究和開發,擁有全部知識產權;
②在國際上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③對現有產品實現了工藝、結構、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4)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替代進口。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所需材料:
(1)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請表;
(2)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申請單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①說明產品自主創新及知識產權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凡屬于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②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過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2006年11月江蘇省科技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科高〔2006〕407號)第6、7條
(三)自主創新產品采購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
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在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研究制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指提供自主創新產品的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2007年4月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30號)第2、4條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內的或符合國家規定的自主創新產品。
(1)價格為主的采購項目,在滿足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根據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自主創新產品企業報價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產品企業報價一定比例的,可優先獲得采購合同;
(2)以綜合評價為主的采購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并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3)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采購,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可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將采購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
江蘇省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將承諾采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為申報立項的條件,并明確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要求。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總價值的60%。
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省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采購單位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省內企業研發和生產的一類新藥和二類中藥,優先進入醫保目錄。政府對于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招標方式,面向社會確定研發機構,簽訂政府訂購合同,并建立相應的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
——2007年3月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財購〔2007〕6號)第3—5條
由政府投資的項目,軟件系統單項或批量合同結算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采取招標方式進行。
——2001年4月《江蘇省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蘇政發〔2001〕59號)第20條
(四)自主創新產品訂購
訂購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
(2)屬于國家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但目前尚未投入生產和使用;
(3)產品權益狀況明確,開發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4)創新程度高,涉及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者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能顯著提高產品性能;或者能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
(5)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產品。
——2007年12月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20號)第12條
(五)自主創新產品首購
首購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屬于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
(2)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
(3)生產和制造供應商為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4)首次投向市場,尚未具備市場競爭力,但具有較大的市場潛力,需要重點扶持;
(5)具有潛在生產能力并質量可靠;
(6)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
——2007年12月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20號)第8條
四、重點新產品
(一)國家重點新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型產品或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任一方面比老產品有重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改進型產品。
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優先支持下列范圍的新產品:
(1)高新技術產品: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光電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其他高新技術產品;
(2)利用國家及省部級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支柱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3)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
(4)外貿出口創匯新產品,替代進口及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并實現國產化率在80%以上的新產品;
(5)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申報新產品計劃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國內首次(或首批)開發成功,并已有市場銷售的產品;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3)技術水平和產品性能較高,具備國內先進水平的產品;
(4)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有很好的市場發展前景;
(5)沒有與所申報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1997年11月科技部《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1997〕503號)第3、4、7條
(二)省重點新產品
省重點新產品計劃是實施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做好省重點新產品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充分發揮重點新產品計劃在推動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引導、示范作用,根據《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重點新產品計劃優先支持下列范圍的新產品:
(1)高新技術產品,包括: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光電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其他高新技術產品。
(2)利用國家及省部級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我省國民經濟支柱產業、重點產業、基礎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3)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品牌的新產品;
(4)外貿出口創匯新產品,替代進口及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并實現國產化率在80%以上的新產品;
(5)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下列產品原則上不在新產品計劃中列項:
(1)常規食品、飲料、煙、酒類產品;
(2)化妝品、服裝、家具等日用產品;
(3)用進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組裝的產品;
(4)單純為軍工配套的產品;
(5)傳統手工藝品;
(6)單純改變花色、外觀與包裝的產品;
(7)動、植物品種資源;
(8)高能耗、污染環境的產品。
申報省重點新產品計劃的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省內首次(或首批)開發成功,并已有市場銷售的產品;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3)技術水平和產品性能較高,具備省內先進水平的產品;
(4)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有很好的市場發展前景;
(5)沒有與所申報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經認定的江蘇省重點新產品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重點新產品可延長至5年。
——2009年3月江蘇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新產品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科計〔2009〕106號)第2、3、4、5、9條
五、省高新技術產品
(一)條件與范圍
申報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產品類別必須符合本細則第四條所規定的要求;
(2)申報產品應該是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型產品,或為省內首次生產的換代型產品,或為 國內首次生產的改進型產品;
(3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4)產品應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廣闊的市場前景,申 報的產品利稅率不低于20%;
(5)產品應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用于該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產品的銷售收入不低于10%;
(6)從事申報產品研制開發的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包括 同等學歷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占產品研制開發總人數不低于 20%;
(7)沒有與申報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優先支持下列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
(1)利用國家計劃及省部級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支柱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2)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
(3)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4)我省重點培育的高新技術產品群內的產品。
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所需材料:
(1)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
(2)申請單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①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
②說明知識產權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凡屬于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③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過的企業上年財務報表。
④產品采標證明。
(3)輔助材料(對申請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情況 作進一步說明,有利于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產品的具體 情況選擇提交),一般包括:
①鑒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②未鑒定產品必須提交的相關材料:a、由省(部)級以上(含)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b、省級以上法定檢測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c、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投產后實測的環保達標證明;d、若屬中外合資,應附加中方控股證明;e、用戶使用意見相關材化;f、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需附獲獎證明。
③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
④出口產品須提交出口證明。
輔助材料時效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產品鑒定,原則掌握在2年之內;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資料一般要求1年之內。
——2003年2月江蘇省科技廳《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實施細則(2003年修訂)》(蘇科高〔2003〕51號)第6—8條
(二)財政支持
省科技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二年內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可以獲得一定的資金支持。
——2002年6月《江蘇省發展高新技術條例》(修改)第27條
六、重大工程項目
(一)招標
重大信息化工程或應用系統建設,應優先由中方控股企業承擔,在同等性能價格比條件下應優先采用國產軟件系統。涉及國家安全的系統應使用國產軟件和設備,須配置國產安全軟件。
——2001年4月《江蘇省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蘇政發〔2001〕59號)第19條
(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凡由國家有關部門和省核準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由項目業主聯合制造企業制定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作為工程項目審批和核準的重要內容,經審批(核準)后實施。將通過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創新能力,列為對引進項目驗收評估的重要內容。
對重大裝備引進以及屬于省重點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由省有關部門集成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以及產業研究發展專項資金等政府計劃資金,給予重點支持。
——2006年4月省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第15、17條
七、服務外包產業
國務院同意完善支持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政策措施。
1.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放寬認定條件,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總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業需獲得國際資質認證的要求;簡化申報核準程序,認定工作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
2.將營業稅免稅政策擴大到示范城市所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3.對于全部面向國外市場的服務外包企業經營呼叫中心業務(即最終服務對象和委托客戶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實施不設外資股權比例限制的試點。創新服務外包海關監管模式,推廣實施服務外包保稅監管。
4.2010年到2012年,中央財政每年安排示范城市各500萬元資金用于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建設。
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2010年中央財政安排500萬元資金用于服務外包境外投資促進活動,并通過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支持服務外包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金支持范圍,促進大學生就業。放寬服務外包企業及培訓機構申請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金的條件,將服務外包業務額由150萬美元下調至50萬美元,離岸業務額占服務外包業務額比例由70%下調至50%。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取得國際資質認證,擴大國際資質認證資金支持范圍。改進上述資金申報核準程序,由原來每年1次改為每年2次撥付,使企業加快獲得資金支持。
——201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69號)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