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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新區委發〔2017〕48號
關于組織2017年度武進國家高新區
創新券企業入庫的通知
各園區企業:
根據《武進國家高新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武新區委發〔2017〕14號)要求,現開展2017年度武進國家高新區創新券企業入庫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申請入庫的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武進高新區注冊;
2、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3、2016年企業銷售收入在4億元以下。
二、申請材料
1、《武進國家高新區創新券入庫企業申報表》;
2、高企證書復印件;
3、申請企業與機構達成的服務合同復印件;
4、2016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其他事項
材料受理日期:2017年8月10日-9月15日
材料電子版發送至308718746@qq.com,紙質材料報送至武進國家高新區科學技術局。審核通過后將會進行入庫企業的公示。
受理地址:武進區海湖路特1號3號樓3420辦公室
咨詢電話:
武進國家高新區科學技術局綜合科 路 楓 86220277
虞昕琦 86220377
創新券支持范圍與高新區科技獎勵范圍原則上不重復。
附件1:《武進國家高新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武新區委發〔2017〕14號)
附件2:武進國家高新區創新券入庫企業申報表
武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8月7 日
附件1
武新區委發〔2017〕14號
關于印發《武進國家高新區創新券實施辦法
(試行)》的通知
南夏墅街道辦事處,北區管理處,機關各部門,直屬公司,相關單位:
《武進國家高新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已經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進國家高新區管委會
2017年3月6日
武進國家高新區創新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支持和更好地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高新區管委會決定實施創新券制度,創新政府服務模式,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為加強創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高新區管委會設計發行的一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客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特定科技服務而發放的電子配額憑證,通過創新券管理系統實現創新券的申請、流轉和兌現。創新券的管理與使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普惠、自主申領、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拆分、轉讓、買賣和質押。
第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實施創新券。
第二章 對象及主體
第四條 申請創新券的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在高新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創新創業的行為特征,正常經營,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創新券的創客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年滿18歲以上,無不良誠信記錄,入駐高新區范圍內的眾創空間。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創新券應當向高新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報申請書,提供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件、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不提供)或者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
(五)申請人與機構達成的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創客個人應當通過創客空間或其它平臺主體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有意愿成為服務包提供商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科技服務能力,有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并具有從事相關科技服務的業務基礎,所提供的科技服務收費應按相關財務制度和收費管理規定執行,并向高新區提出申請,同意接受相應管理,承諾遵守創新券管理制度的規定。經審核,符合相關標準的機構納入機構數據庫。
第七條 機構申請入庫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請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向高新區提交申請;
(二)高新區科技局、財政局審核;
(三)高新區向社會公示入庫服務機構;
(四)高新區下達入庫通知書。
第八條 服務機構應當向高新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報申請書,提供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件、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稅證明、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者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
(五)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
(六)可以選擇提供相關科技服務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九條 創新券可用于購買多類服務包,滿足企業多種創新創業活動的需求。服務包的具體內容和匹配科技創新券的具體價值以及對應的申領條件、服務標準和使用規范等另行制定,每年年初發布。服務包支持范圍與高新區科技獎勵范圍原則上不重復。服務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研發設計服務包,委托開發、合作研發等研發設計服務。
(二)分析檢測服務包,主要用于樣品測試、新產品檢驗、產品性能測試等檢測認證服務。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不納入資助范圍。
(三)工業設計服務包,主要用于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工業設計服務。
(四)科技信息服務和專業咨詢服務包,主要用于競爭情報分析、技術解決方案、創新戰略等科技信息服務和專業咨詢服務。
(五)新技術、新產品服務包,主要用于購買新技術、新產品。
(六)初創服務包,主要包括導師服務、入駐創新創業載體的租金等費用。
(七)云服務包,主要包括云服務器、云主機、CDN、云存儲、云數據庫等云服務。
第十條 創新券的申請包括以下程序:
(一)科技局通過創新券在線管理系統每年度發布兩次(二季度、四季度)申請通知,確定本批發放創新券的總額度;
(二)申請人按照通知要求向高新區提交申請;
(三)高新區按照發放標準和流程,確定擬發放創新券的名單。申領額度超過本次發放總額的,通過抽簽或輪候的方式確定配額發放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創新券發放對象;
(五)發放創新券。
第四章 創新券的流轉
第十一條 企業和創客(以下統稱“企業”)與機構相互達成合作協議,憑借合作協議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向高新區提交申請,經審核后,可以申請領用一定額度的創新券。單個企業每年可申領額度不超過10萬元,有效期為1年,逾期不可使用。創新券不得轉讓、買賣及重復使用。企業與機構應嚴格按照服務協議履行相應權利義務。機構需按照服務協議,向企業提供達到相應標準的服務,不得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服務水平,不得對企業提出協議以外的附加要求。服務完成支付費用時,可以用創新券抵扣一定的合同金額,創新券從企業流轉自機構。每次支付的創新券金額可抵扣合同金額的30%(與注冊在園區內的服務機構合作的,可抵扣合同金額的40%),同時不能大于創新券的當年領取總額。
第五章 創新券的兌現
第十二條 創新券限在有效期內使用及兌現。
第十三條 機構完成服務并達成協議目標后,企業需對機構完成服務進行確認并作出客觀評價。每年年末,機構提交創新券兌現申請,憑相關材料到高新區申請兌付創新券。創新券每年兌現一次。
第十四條 創新券兌付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服務購買合同、技術檢測合同或委托研發合同等;
(二)技術和服務提供方向企業開具的發票存根和接受企業支付合同款的轉賬記錄;
(三)完成服務和取得成果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企業支付的創新券。
第十五條 每年根據企業或創客對服務機構的評價和服務機構收到創新券的數量對庫內服務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對完成情況好的服務機構給予創新券兌現額5%的額外獎勵,并優先納入下年度創新券服務機構庫。
第六章 監督機制
第十六條 創新券申領的企業及額度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或單位,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高新區重新審定。
第十七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或單位,下達通知。
第十八條 獲得創新券的單位或個人應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合法地使用創新券,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監察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科技創新券不得轉讓、買賣,不得重復使用,過期自動作廢。科技創新券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計劃項目及獎勵,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申請、使用或者兌現創新券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領、截留財政資金的;
(三)阻撓或者故意規避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項目的監督和檢查,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一條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個人設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單位,在申請科技計劃項目及獎勵時,適用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創新券申請、受理、審核、評估的內部監控機制,每年應對科技創新券的發放情況進行定期審核和評估。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相關部門在開展創新券核發工作中,存在受賄、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由高新區科學技術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2
武進國家高新區創新券入庫企業申報表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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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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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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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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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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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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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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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情況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預計 |
營業收入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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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稅總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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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上市計劃,擬于 年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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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字(簽字):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